(2017)晋1125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蔡六奴与李小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六奴,李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535号原告:蔡六奴,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柳林县xx乡xx村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穆锦瑞,柳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小平,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柳林县xx乡xx村人,住本村。原告蔡六奴与被告李小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蔡六奴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六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建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