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霍群英、霍三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群英,霍三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霍群英,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被执行人霍三妮,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霍三妮在其丈夫刘群书名下银行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三妮在其丈夫刘群书名下银行的存款3884.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李会军审判员 蒋铁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