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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6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蒲志伟、蒲蓉芳、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227号之二申请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号喜年广场**楼*号。法定代表人:何良刚,美兴小额贷款(��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敏,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负责人:李小安。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蒲志伟、蒲蓉芳、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敏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福二路66号××××号(已抵��)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的申请及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敏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福二路66号1栋×××号(已抵押)房屋产权予以查封。上述财产保全范围以40879.10元为限。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勤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