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某、李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女,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现住张家门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查终结。杨某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前分居期间和离婚后至今,女儿杨子萱一直随我一起生活;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书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孩子年龄在10周岁以上,孩子跟谁一起生活,一般要根据孩子的意愿做出判决。被申请人在原审庭审前欺骗孩子杨子萱:“你只要在法庭上说“我跟妈妈”,你就会和爸爸和我在一起”。于是孩子在庭审中对法官说出虚假证言:“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导致原审作出对被申请人有利的判决。新的证据还证明,被申请人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原审中,我一直没有被申请人严重出轨的证据,离婚后,女儿杨子萱向我揭发了其母长期出轨的事实,而且要求在再审中出庭做证。为此,请求:1、撤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595号判决书第四项判决;2、依法改判孩子和我一起生活、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方苑小区1-3-602室归我所有,由我给付被申请人房款22.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某在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其女儿杨子萱致其妈妈即本案被申请人李某的一封信,并以此信为新证据,请求再审本案。首先,从该信的落款时间看,是写在再审申请人收到原审判决书之后,故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第二,杨子萱的信仅为一孤证,其所述情形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予以采纳。综上,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 红 有审判员 王潇审判员刘亚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