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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郁登龙、王永可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登龙,王永可,郭三平,郑家良,周进兴,朱晓忠,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42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郁登龙(绰号“卫东”、“魏东”),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2016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江顺勃,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可(绰号“王老大”),男,1966年1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寿县。2000年4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1998年2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邵海新,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三平,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2016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亚,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家良,男,1960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南毛坞17号。2006年12月30日因为赌博提供帮助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进兴(绰号“老鳖”),男,1954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阁楼上33号。2006年2月20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1月11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6月28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1982年6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6日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日因患严重疾病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朱晓忠,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2006年11月8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1月1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毕东海,男,1993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2016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金彪,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2016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二公,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2007年3月31日因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费国华,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西周村56号。2016年5月14日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洪勇,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郁登龙、王永可、周进兴、郭三平、朱晓忠、郑家良、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苏0505刑初5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郁登龙、王永可、郭三平、郑家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1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郁登龙及其辩护人江顺勃、上诉人王永可及其辩护人邵海新、上诉人郭三平及其辩护人王亚和上诉人郑家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被告人郁登龙、王永可、周进兴以营利为目的在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与镇湖镇周边的树林、拆迁房等处开设赌场,招揽被告人郭三平、朱晓忠、郑家良、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等人从事抽头渔利、洗牌、安排场地、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等服务,于2016年5月13日下午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孟某、季某、岳某,4等人,查获赌具麻将牌1副,查获桌面上的现金人民币232.81万元,查获地面上散落的现金人民币84万元(上述钱款包含王永可供认其持有的人民币50万元),同时扣押参赌人员孙某人民币1400元、曹某2人民币45.02万元、陈某3人民币250元、季某人民币5000元、王某1人民币7000元、孟某人民币30万元、岳某,4人民币1600元、陈某1人民币6300元,并从王永可处追缴赌资人民币1.28万元,上述赌具麻将牌1副及赌资共计人民币395.265万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毕东海处追缴人民币1000元,从被告人朱晓忠处追缴人民币6000元,从被告人金彪处追缴人民币2100元,从被告人郁登龙处扣押款项人民币1.56万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永可、朱晓忠、郑家良、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进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家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二公。再查明: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进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朱晓忠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郑家良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毕东海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金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王二公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费国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陈洪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永可、周进兴、朱晓忠、郑家良、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季某、孟某、曹某1、叶某、刘某、牛某,管某、杨某1的证言,证人曹某2、陈某3、王某1、庞某、岳某,4、陈某1、吴某、张某1、史某,4、顾某,4、杨某2、廖某、张某2、赵某1、鲁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1、王某2、庄某、任国民、吕某、马某,4、高某,曹某3、朱某2、仲某、赵某2、王某5、李某2、谢某、周某、陈某2、魏某、王某3、卢某、徐某,4、汪某、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郁登龙、王永可、周进兴、郭三平、朱晓忠、郑家良、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的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退赃收据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郁登龙、王永可、周进兴、郭三平、朱晓忠、郑家良、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郁登龙、王永可、周进兴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郭三平、朱晓忠、郑家良、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进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可、朱晓忠、郑家良、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家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进兴、朱晓忠、郑家良、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王永可、周进兴有前科劣迹,被告人朱晓忠、郑家良、王二公、费国华有行政处罚记录,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认为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郁登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永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进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郭三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晓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郑家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毕东海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金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二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费国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洪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郁登龙处扣押的款项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周进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朱晓忠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郑家良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毕东海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金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被告人王二公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被告人费国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被告人陈洪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郁登龙、王永可、周进兴、郭三平继续退出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郁登龙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未曾开设赌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郁登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构成赌博罪上诉人王永可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是赌场老板之一,但其没有收取庄风,原审量刑过重。其没有违法所得,故不应该退赃。其辩护人认为原审定性错误,被告人王永可应定性为赌博罪。上诉人郭三平不服,提出上诉称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郭三平是替郁登龙监督抽取庄风的王某4,其作用、地位低于王某4、郑家良等,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郑家良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王永可给其工资,其只负责给赌场看场子。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郁登龙、王永可、郭三平、郑家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和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二审期间,上诉人郁登龙、王永可、郭三平、郑家良未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审认定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郁登龙、王永可、郭三平、郑家良及原审被告人周进兴、朱晓忠、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郁登龙、王永可及原审被告人周进兴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郭三平、郑家良及原审被告人朱晓忠、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周进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永可、郑家良及原审被告人朱晓忠、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郑家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郑家良及原审被告人周进兴、朱晓忠、毕东海、金彪、王二公、费国华、陈洪勇退出违法所得,上诉人王永可及原审被告人周进兴有前科劣迹,上诉人郑家良及原审被告人朱晓忠、王二公、费国华有行政处罚记录,量刑时均酌情考虑。关于上诉人郁登龙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郁登龙未开设赌场,应构成赌博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关于上诉人王永可的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王永可应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永可联络了原审被告人周进兴、上诉人郁登龙三人共同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进而抽取庄风款渔利。其中,上诉人王永可安排上诉人郑家良选择赌博地点、搭设赌场、接送赌客。上诉人郁登龙带人积极参赌。上述事实有同案原审被告人周进兴、朱晓忠、郑家良的供述及证人顾某,4、吴某、陈某3等多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郁登龙、王永可构成开设赌场罪是准确的,上诉人郁登龙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上诉人王永可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永可还提出其没有违法所得,不应退赃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陈某3、吴某、原审被告人朱晓忠等均证实上诉人王永可系赌场老板,安排他人进场抽取庄风款,其中有两天还是上诉人王永可亲自参与分赃,收取庄风款,与上诉人王永可曾经的有罪供述能相互印证,故上诉人王永可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郭三平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关于上诉人郑家良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有曹某2、王某1等多名证人证实上诉人郭三平负责抽取庄风,同案被告人周进兴、朱晓忠等也供述上诉人郭三平随郁登龙在赌博期间抽取庄风、保管庄风款,积极参与赌场开设;上诉人郑家良在协助他人开设赌场期间,积极选择地点搭设赌博场地、招徕人员驾驶车辆接送赌客,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属于地位作用较为突出的从犯。原审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上诉人郭三平、郑家良作出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郭三平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上诉人郑家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 川审判员 蒋 峻审判员 秦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