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霍xx与被执行人李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xx,李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霍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临县xx村。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临县xx村。被执行人:杨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临县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xx与被执行人李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霍xx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4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