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恒与刘朝辉刘修兵人格权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恒,刘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董恒委托代理人董振祥。被执行人刘朝辉委托代理人刘修兵案由:人格权纠纷。申请执行人董恒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陕0424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朝辉因人格权所造成的赔偿金23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朝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现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刘朝辉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董恒16000元,剩余7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董恒放弃执行,其它无异议。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日书 记 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