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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恒与刘朝辉刘修兵人格权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恒,刘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董恒委托代理人董振祥。被执行人刘朝辉委托代理人刘修兵案由:人格权纠纷。申请执行人董恒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陕0424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朝辉因人格权所造成的赔偿金23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朝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现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刘朝辉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董恒16000元,剩余7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董恒放弃执行,其它无异议。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日书 记 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