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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行审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刘海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8行审481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放,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0日,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7)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一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刘海军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马振抚乡下冲村委24平方米土地建车库,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7)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地址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承认的占地地址马振抚村不一致。本院认为,唐国土罚决字(2017)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地址马振抚乡下冲村委与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承认的占地地址马振抚村不一致,属认定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7)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一项决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贾中升人民陪审员  常彦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