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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郝帅与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帅,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4483号原告:郝帅,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芳(郝帅之父)。被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居住区3号。法定代表人:薛卫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综管部经理。被告: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4号。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慧,男,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华,女,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客服主管。原告郝帅与被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好望物业公司)、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嘉业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芳,被告国信好望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被告国信嘉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信好望物业公司、国信嘉业公司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漏水所导致的费用,包括租房费35000元、橱柜损失135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54500元;2.要求对房屋恢复原状,修复后不能再有渗漏现象;3.国信好望物业公司、国信嘉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审理过程中,郝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国信嘉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09年购买临镜苑(二期)开发商国信嘉业公司出售的房屋,自2009年7月份以后,因房屋漏雨多次找物业和开发商,均不给回复,后找门头沟区建委陈志明出面协调才已修复。2010年8月18日,因下雨渗漏到2011年6月23日再找物业修理两次,没有修好,室内未修复,直到现在还渗漏,造成我家庭不和睦,父母天天打架,身体不好,年年住院,故要求国信好望物业公司、国信嘉业公司赔偿我方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漏雨所导致财产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国信好望物业公司辩称:认可涉案房屋从入住到2016年9月发生过漏水,我方同意由国信嘉业公司赔偿郝帅2017年7月6日之前因涉案房屋漏水问题所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15000元,包括装修损失、发霉造成的损失、橱柜损失等,且同意2017年7月7日之后涉案房屋室外防水由我公司负责。国信嘉业公司辩称:认可涉案房屋从入住到2016年9月发生过漏水,我方同意赔偿郝帅2017年7月6日之前因涉案房屋漏水问题所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15000元,包括装修损失、发霉造成的损失、橱柜损失等,室内装修在赔偿后由郝帅自行修复。2017年7月7日之后因漏水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我方不再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7日,郝帅购买北京市门头沟区临镜苑×楼×层×单元×室房屋(该房屋系顶层,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于2009年9月1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入住后至2016年9月期间,涉案房屋发生过屋顶漏水,导致该房屋内厨房橱柜开裂、破损,客厅北侧窗户顶板下沉,北边卧室北墙顶板下沉、下踢脚线开裂,北侧卧室南墙壁纸开裂、发霉、有墙皮剥落,北侧厨房砖墙破损,北侧卧室顶部墙皮开裂、发霉、破损,北侧卧室地板鼓包、开裂,厨房阳台西侧砖墙开裂、下沉,南卫生间北侧墙砖开裂、破损。在审理中,郝帅申请对涉案房屋橱柜、客厅北侧窗户、北边卧室北墙和北侧卧室南墙、北侧厨房砖墙、北侧卧室顶部和地板、厨房阳台西侧砖墙、南卫生间北侧墙砖的装修损失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北京巨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先后于2017年2月28日、2017年6月2日出具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7年3月6日出具补充说明的函件,鉴定意见为:客厅北侧窗户、北边卧室北墙和北侧卧室南墙、北侧厨房砖墙损失价值为4100元,橱柜损失价值为900元;北侧卧室顶部和地板、厨房阳台西侧砖墙、南卫生间北侧墙装修损失价值为5500元,上述装修损失共计10500元。郝帅预交鉴定费500元。审理中,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国信嘉业公司在鉴定结论确认的损失共计10500元的范围外再赔偿郝帅经济损失4500元,即由国信嘉业公司赔偿郝帅截至2017年7月6日之前涉案房屋因屋顶漏水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15000元,包括装修损失、墙壁发霉造成的损失、橱柜损失、鉴定费、本案案件受理费等,本纠纷一次性解决,且郝帅不再就2017年7月7日之后该房屋因屋顶漏水问题所产生的损失向国信嘉业公司主张赔偿;国信嘉业公司赔偿上述款项后,由郝帅自行对其房屋的室内装修进行修复;国信好望物业公司负责涉案房屋的室外防水维修。本院认为,本案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国信嘉业公司赔偿郝帅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本院不持异议,并对此予以确认,对郝帅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郝帅装修损失赔偿费共计15000元(包括截至2017年7月6日之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临镜苑×楼×层×单元×室房屋因屋顶漏水产生的装修损失、墙壁发霉损失、橱柜损失等所有经济损失以及本案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郝帅负担。鉴定费五百元,由郝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商允超-4--5-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