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灵与徐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徐小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227号之一原告:张灵,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徐小松,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原告张灵与被告徐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灵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灵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张灵负担。审 判 员 魏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丁姣娅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