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0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执行徐鹏飞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345号怀来县沙城镇开元轮胎商行,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西机动车交易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赵连成徐鹏飞,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怀来县沙城镇开元轮胎商行申请徐鹏飞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怀来县沙城镇开元轮胎商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黎明执行员  陶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润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