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敬才、郭玉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敬才,郭玉峰,周永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敬才,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现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荣晶晶,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峰,别名郭建杰,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现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红,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上诉人张敬才与被上诉人郭玉峰(郭建杰)、周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敬才于2017年4月7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郭玉峰、周永红返还不当得利一万五千余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豫1402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张敬才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张敬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敬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张敬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李念武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段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