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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敬才、郭玉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敬才,郭玉峰,周永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敬才,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现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荣晶晶,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峰,别名郭建杰,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现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红,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上诉人张敬才与被上诉人郭玉峰(郭建杰)、周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敬才于2017年4月7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郭玉峰、周永红返还不当得利一万五千余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豫1402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张敬才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张敬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敬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张敬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李念武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段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