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西桥分理处、武娟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西桥分理处,武娟,周艳琴,杨翠军,周燕军,成都君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106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西桥分理处。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瑞云街***号。负责人:周玉彬,主任。委托代理人:梁骏,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单位员工。被申请人:武娟,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周艳琴,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翠军,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周燕军,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成都君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瑞云街156-168号法定代表人:杨翠军,经理。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西桥分理处与被申请人武娟、周艳琴、杨翠军、周燕军、成都君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武娟、周艳琴、杨翠军、周燕军、成都君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西桥分理处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1800000元的财产限额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在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君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孟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