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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海忠、郭海平等与郭恩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忠,郭海平,郭恩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9491号原告:郭海忠,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郭海平,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恩富(曾用名:郭阿宝),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郭海忠、郭海平与被告郭恩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郭恩富立即偿还货款13265元。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郭海忠与郭海平系“浙岭渔21456”船登记权人。2016年11月12日,被告郭恩富向两原告赊购虾等,并在一张13265元的收据上签字确认。后该款经两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恩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郭海忠、郭海平欠款132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被告郭恩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