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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海峡导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海峡导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534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海峡导报社。法定代表人:阮锡桂,社长。原告曹晓丽诉被告海峡导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晓丽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4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判长  赵健良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