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射洪县国圣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射洪县洋溪酒厂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射洪县国圣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射洪县洋溪酒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射洪县国圣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洋溪镇新溪坝。法定代表人:唐代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功珠(刘建国之父),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袁兵,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射洪县洋溪酒厂,住所地洋溪镇井坝街155号。负责人:程力,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正果,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射洪县国圣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射洪县洋溪酒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致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2012年11月18日至2014年12月23日期间的定作报酬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已支付及应支付的定作款金额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射洪县国圣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岳 文审判员 姚梓佳审判员 魏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