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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严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严文辉,徐建鑫,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6015043-8,住所地余江县白塔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严文辉。被执行人:徐建鑫。被执行人: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江县冠锦城牡丹苑135-136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8715-0。法定代表人徐建鑫,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严文辉、徐建鑫、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严文辉、徐建鑫、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标的金额1135380.05元(含本案执行费13544.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辉审 判 员  熊新光审 判 员  夏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洪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