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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连海珍与卓琴燕、赵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海珍,卓琴燕,赵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19号原告:连海珍,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委托代理人:夏晓智,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卓琴燕,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被告:赵晓清,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嫣然,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莉莉,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连海珍与被告卓琴燕、赵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海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连海珍负担。审 判 长  郑 銮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人民陪审员  朱志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