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田国炎与梁敬、袁丽萍、梁振峰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炎,梁敬,袁丽萍,梁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田国炎,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委托代理人黄荣标,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梁敬,男,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袁丽萍,女,汉族,1988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梁振峰,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国炎与被执行人梁敬、袁丽萍、梁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530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梁敬、袁丽萍、梁振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58667元��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田国炎,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梁敬有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被执行人袁丽萍有马自达牌轿车一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敬所有的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袁丽萍所有的马自达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国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忠励陈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