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贵宾楼申请王斌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贵宾楼,王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特87号申请人: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贵宾楼,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7楼。法定代表人:马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玥,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斌,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贵宾楼(以下简称金鹰公司贵宾楼)因与被申请人王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仲裁委)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宁劳人仲案〔2017〕5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金鹰公司贵宾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董玥、被申请人王斌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斌在仲裁阶段提出申请,要求金鹰公司贵宾楼支付:1.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拖欠工资1275.58元;2.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拖欠工资2180元;3.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工资1335元;4.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拖欠工资6240.41元。南京仲裁委于2017年6月5日作出宁劳人仲案〔2017〕534号仲裁裁决,裁决金鹰公司贵宾楼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王斌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拖欠工资1275.58元、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拖欠工资2180元、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工资1335元、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拖欠工资6240.41元,合计11030.99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上述裁决送达后,金鹰公司贵宾楼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案涉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1.金鹰公司贵宾楼的销售考核规定是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及通过的,并将销售指标及考核规定贴在员工天地进行告知,同时也在公司内部官网上发布了《金鹰国际集团绩效管理办法》。2.其与王斌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第5.1.(2)条中明确指出王斌每月绩效工资额度范围按绩效考核方案执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斌已知工资中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发放,并且也知道存在绩效考核(销售指标)。3.劳动合同上第5.5条中明确指出金鹰公司贵宾楼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王斌考核情况,以及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增加或降低)王斌的工资水平。王斌已经同意金鹰公司贵宾楼根据其岗位变化等进行薪资调整。被申请人王斌辩称:案涉裁决正确。1.金鹰公司贵宾楼在《员工天地宣传栏》公示2016年销售指标及考核规定的举证照片涉嫌造假。首先照片并未在双方劳动仲裁时提交或说明。其次照片拍摄时间不对,2016年的销售指标及考核规定理应在2016年前予以张贴公示,而照片中的两个其他文件却是2017年后张贴发布的,其中照片左下方的文件里还有酒管副总经理徐永灵的签批字样,其是在2016年底才入职公司的。另外,金鹰集团公司内部管网上发布的《金鹰国际集团绩效管理办法》与金鹰公司贵宾楼的发布的《销售指标及考核规定》是两个不同单位制定的不同文件。2.因2016年绩效考核方案及销售指标的制定不合理、不可行,且未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及通过,故其有权不予签字认可。金鹰公司贵宾楼并未实际执行绩效考核规定,销售指标及绩效考核规定时有时无。3.其并未同意降职降薪的调整。其没有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金鹰公司贵宾楼在2016年年度对其的考核完全不合理,降职降薪处理也不符合酒店人事操作的程序,故其拒绝签字认可。综上,其不认可金鹰公司贵宾楼的撤销理由,请求法院驳回金鹰公司贵宾楼的撤销申请。本案审查过程中,金鹰公司贵宾楼向本院提交了案涉仲裁裁决书、2016年度人力资源工作方案在宣传栏公示的照片复印件、金鹰国际集团绩效管理办法的邮件通知电脑截屏打印件、与王斌的劳动合同书、2016年和2017年绩效考核方案、2017年绩效工资季度调平操作办法,用以证明其主张。王斌对仲裁裁决书和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金鹰公司贵宾楼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王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关于金鹰公司贵宾楼提出的销售考核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订通过且经过公示,王斌认可绩效考核的规定、同意金鹰公司贵宾楼对其进行薪资调整,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的事由,本院认为,该撤销事由属于仲裁委对案涉相关事实及相应责任的认定,系仲裁委行使裁决权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故对该撤销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金鹰公司贵宾楼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可以撤销的条件,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贵宾楼要求撤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2017〕53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贵宾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陆红霞审判员 姜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