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朝根与聂剑波、陈大彬租赁合同纠���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朝根,陈大彬,聂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蒋朝根。被执行人陈大彬。被执行人聂剑波。申请执行人蒋朝根与被执行人聂剑波、陈大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朝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龙泉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剑波、陈大彬给付本金50000.00元。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聂剑波、陈大彬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大��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聂剑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朝根25000.0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蒋朝根本金2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