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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961号原告:某银行。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某。被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曹鸿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