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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财保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明敏、胡海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敏,胡海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财保7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杨林,男,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明敏,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胡海清,女,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明敏妻子。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杨林因与被申请人明敏、胡海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赣0703财保7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明敏、胡海清银行存款20万元及查封申请人吉杨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杨林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杨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明敏、胡海清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人吉杨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钦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余辉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