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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奇志与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曾奇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三段59号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506房。法定代表人:李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奇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韶。上诉人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奇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上诉人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支粮审判员  曾庆军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慧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