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8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晋燕与王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晋燕,王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晋燕,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燕飞(赵晋燕之夫),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宏安群星消防技术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上诉人赵晋燕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9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晋燕于2017年8月10日表示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王玉亦表示在其与上诉人赵晋燕之间按照双方和解协议处理且已经履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晋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晋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253元,由赵晋燕负担(原由王玉预交,赵晋燕已支付给王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赵晋燕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峰审判员 李 倩审判员 马兴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