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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贺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贺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任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被执行人贺某、任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某、任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申请人执行人赵某某自愿放弃对案件受理费、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偿,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任某某承担,于支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