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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毛世锋与何龙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世锋,何龙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825号原告:毛世锋,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金州路。被告:何龙桥,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受理原告毛世锋与被告何龙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毛世锋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毛世锋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