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9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侯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侯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125号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房信八处余门。法定代表人:李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该公司员工被告:侯瑛,男,194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欣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