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吴家平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家平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28号罪犯吴家平,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镜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家平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吴家平不服,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芜中刑终字第00099号刑事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家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家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家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家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