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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新郑市君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薛玉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君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薛玉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008号原告:新郑市君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观沟村。法定代表人:赵利静,总经理。被告:薛玉玲,女,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新郑市。原告新郑市君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玉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新郑市君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原告新郑市君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君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新郑市君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