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许锐与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锐,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100号原告:许锐。被告:苑涛。原告许锐与被告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苑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原告已预交),因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许锐请求减少诉讼��求后申请撤诉,因收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许锐承担。本院向原告许锐退回案件受理费284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古来木拜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那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