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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刑初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曦,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福鼎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16年8月12日被泰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泰顺县看守所。辩护人卢小君,福建起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曦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决定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益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曦及其辩护人卢小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曦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10个冰毒贩卖给王某。2、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15个冰毒贩卖给王某。3、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曦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30多个冰毒贩卖给王某。4、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曦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约50个冰毒贩卖给王某。后王某携带从张曦处购买的冰毒驾驶浙C×××××号轿车与袁某一同到泰顺县仕阳镇接上刘某,4前往泰顺县罗某镇,并将部分冰毒以每个1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4。期间,王某将部分冰毒交给袁某、刘某,4包装到茶叶袋中。同日21时许,王仁剑等人途经泰顺县罗阳镇芝麻坦被泰顺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在车内查获疑似毒品44.04克。经鉴定,从王某随身背包眼镜盒内查获0.71克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67克疑毒品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从袁某随身背包内查获疑似冰毒13包10.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浙C×××××号轿车后座查获疑似毒品10包8.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浙C×××××号轿车驾驶室车门内查获疑似毒品30包(外用红茶茶叶包装袋包装)24.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2016年7月7日2时10分,被告人张曦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1发生纠纷争吵,随后张曦到柘荣县医院收费处,用斧头将林某1砍伤。经鉴定,林某1的伤势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曦多次非法贩卖毒品,又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故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曦在庭审中承认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辩称其并没有贩卖毒品给王某。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曦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张曦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申请证人颜某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曦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曦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10包冰毒贩卖给王某。2、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15包冰毒贩卖给王某。3、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曦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30多包冰毒贩卖给王某。4、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曦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50余包冰毒贩卖给王某。同年5月26日21时许,王某携带从张曦个购买的冰毒,驾驶浙C×××××号马自达轿车行经泰顺县罗某镇芝麻坦路段时被设卡的民警查获,在车内查获疑似毒品44.04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有43.3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王某先后将毒品卖给微信昵称为“昌某”、“阳光男孩”、“晓雅”、“林某2收放款转员”、“男人就是累”、“郑某1出”、“小胡”等人,通过微信聊天告知毒品放置的位置,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的事实。2、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张曦与王某的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情况;2016年3月6日至5月26日期间王某共向张曦转账95490元,其中从2016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一个月期间,王某共转给张曦54890元;其中多次聊到买卖“茶叶”的事实。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王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的事实。4、租车协议书,证实2016年4月6日,王某向陈廷武租赁浙C×××××轿车的事实。5、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曦的违法犯罪前科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曦及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7、网络游戏截图,证实张曦所有的网络游戏内的取款、转账、下注记录,其中3月至5月仅有下注记录为20000元左右的事实。8、通话记录,证实张曦于2016年5月26日15时36分呼叫王某,后又于22时09分呼叫过王某,第二次系未接电话。9、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的毒品是从张曦处购买,他们微信有聊买卖毒品的事情,王某经常用支付宝给张曦转账,再把毒品带到罗某卖给别人,2016年5月26日王某从柘荣带了50余包冰毒,准备卖给他人的事实。10、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吸食的毒品是从王某那里买的。其一共向王某买过三次毒品,其中一次在2016年5月26日,当时毒品还没有交付就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的事实。11、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4日,林某3通过微信向王某购买三包冰毒,王某将放置冰毒的地方,拍照告知林某3,林某3拿到冰毒后转账600元给王某的事实。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浙C×××××的马自达轿车的车主,2016年4月6日将车租给王某的事实。13、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曦父母家只有种植白茶,用大的编织袋或纸皮箱包装卖出,没有茶叶包装袋和包装工具,张某2寄存在张曦父亲张若信家中的也只是白茶的事实。14、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农历3月底4月初的一天,其有和张曦一起,当时还有玲燕和陈家华,那天晚上大家在玩游戏,但是期间郑某2有出去好几趟,在一起的时候张曦接了好几个电话而且都是躲着大家的,张曦平时没有工作的事实。1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张曦是在平时在社会上混的,没听说过他有卖茶叶,而且在福建柘荣管阳这一带毒品交易中称冰毒叫成“茶叶”,麻古叫“红茶”。但是不认识王某的事实。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曦支付宝聊天上的内容,茶叶、红茶代表的都是冰毒。2016年4月30日其从张曦处购买1500元的10包冰毒,2016年5月13日其从张曦处购买2000元的15包冰毒,2016年5月17日其从张曦处购买4000元的30多包冰毒,2016年5月24日、5月25日王某分3次共通过支付宝转给犯罪嫌疑人张曦4700元及原来张曦欠他的300元共5000元从张曦处购买50多包冰毒,钱转完之后的第二天也就是5月26日早上10点左右,张曦就把50余包的冰毒拿到其住的地方了。2016年5月26日晚21时许,其携带从张曦处购买的50多包冰毒到泰顺县罗某镇进行冰毒贩卖时,途经泰顺县罗阳镇芝麻坦被泰顺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并经其确认该50多包冰毒的重量为43.37克的事实。17、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王某驾驶的浙C6qk6轿车进行检查,并扣押疑似毒品物、银行卡、瓶装粉末、手机、三包装有疑似冰毒的红茶小袋子、两条未使用的红茶包装袋及微型笔记本;民警于2016年6月6日8时45分至9时50分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使用的白色BOMY手机进行检查,固定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里多条与毒品交易有关的聊天记录并拍照的事实。18、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1日,张曦在福鼎市山前兴和路4号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被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的事实。19、被告人张曦的供述与辩解,其辩解没有贩卖毒品给王某,王某需要毒品,没有地方买,让其帮忙买过三次。2016年5月26日其给王某打了两个电话,第一个有接通,第二个电话没接通。20、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王某处查获的毒品中,经鉴定,43.37克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21、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辨认出卖毒品给其的人为张曦,证人袁某辨认出卖毒品给王某的人为张曦的事实。22、支付宝数据光盘,证实王某、张曦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交易记录、账户明细、转账明细的事实。23、手机内存提取光盘,证实王某手机(134××××8883)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6日通话详单;王某2016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与张曦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王某贩卖毒品与买毒品人微信聊天、转账、发送藏毒地点截图;张曦与王某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内容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予以采纳为本案定案证据。辩护人申请的证人颜某的出庭证言,欲证明张曦于2016年5月份时向王某借款5000元用于给孩子购买生活用品。经质证,本院认为该证言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虽王某的供述存在多次反复,避重就轻,但对于毒品的来源供述一直十分稳定,均承认毒品来自于张曦,能够与袁某的证言相互印证王某平时用于贩卖的毒品系从张曦处购买的事实。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也能够与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王某先后四次购买毒品的时间及支付的毒资的数额。被告人张曦虽辩解没有贩卖毒品给过王某,但是承认曾经帮王某买过毒品,由此可见张曦具有毒品来源。张曦辩解称聊天记录里的“茶叶”是指卖茶叶给王某喝,但是每次买15斤到20斤的茶叶供自己喝,显然不符合一般常理。张曦辩解就卖过一次茶叶给王某,但双方之间的关于“茶叶”的聊天内容和相应的转账不止一次,给合王某的证言,进一步说明微信聊天中的“茶叶”就是毒品。王某的支付宝本身就有绑定银行卡,根本不需要通过张曦提现,因此,张曦辩解支付宝转账中,除了向王某借款外,其余是帮忙王某提现的辩解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中关于毒品的数量及成分,没有让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曦签字确认,该证据不能使用。经查,侦查人员查获毒品的持有人为王某而非张曦,该鉴定意见经王某签字确认即可。至于张曦贩卖毒品的数量,第四节事实,从王某处查获的毒品至少43.3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客观上前三节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与第四节予以叠加,考虑到前三节贩卖的毒品未查获实物,进行称量,无法准确认定数量,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前三节毒品的数量,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张曦向王某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张曦辩解没有贩卖毒品给王某以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曦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张曦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2016年7月7日2时10分,被告人张曦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1发生纠纷争吵,随后张曦到柘荣县医院收费处,用随身携带的斧头将林某1的手臂及腰部砍伤。经鉴定,林某1的伤势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曦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4、魏某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曦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实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曦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至少达四十三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曦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犯罪事实,对其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曦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曦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曦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12500元,予以追缴。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张曦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元,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夫国人民陪审员  曾齐文人民陪审员  郑乃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蜀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