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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侯广松、杨莎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侯广松,杨莎莎,朱明华,李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575号之一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环,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侯广松,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杨莎莎,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朱明华,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李伟,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广松、杨莎莎、朱明华、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培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