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李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李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780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2291023472。法定代表人:刘朝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敏,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斗,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李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妙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