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矿磊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矿磊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94号罪犯王矿磊,男,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沈刑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矿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宣判后,王矿磊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周少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2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矿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9月27日,王矿磊积极参加他人组织的械斗,手持电警棍,致三人轻微伤。罪犯王矿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上下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矿磊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矿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