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09刑申33号谢陆先:你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桂09刑终468号刑事判决,以谢陆先在案发当晚的行为明显不属于醉驾,交警部门在办理本案取证过程中多处违反相关法律程序,明显偏袒被害人一方显失公正,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草率定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本院(2016)桂09刑终468号刑事判决,对该案重新审理改判谢陆先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院(2016)桂09刑终468号刑事判决所认定的关于谢陆先犯罪的相关事实,均有被害人卢某、王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协议书与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及谢陆先的供述等相关证据证实,并且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亦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诉人谢陆先提出本院(2016)桂09刑终468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谢陆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谢陆先所提出的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申诉人谢陆先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