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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覃俊雄、黄雄俅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俊雄,黄雄俅,李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覃俊雄,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黄雄俅,地址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李小玉,地址贵港市覃塘区覃俊雄申请执行[黄雄俅、李小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覃俊雄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或本院)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子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