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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左申聪、何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申聪,何彬,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左申聪,女,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农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何彬,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梅山南路步行街,经营场所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与桃溪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腾安年。本院在执行左申聪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罗远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俞成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