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传斌与被告王桂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斌,王桂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730号原告:朱传斌,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住南京市建邺区,系原告朱传斌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花,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溪溪,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传斌与被告王桂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朱传斌需继续治疗,原告朱传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传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传斌负担。审判员  韩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