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传斌与被告王桂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斌,王桂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730号原告:朱传斌,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住南京市建邺区,系原告朱传斌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花,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溪溪,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传斌与被告王桂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朱传斌需继续治疗,原告朱传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传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传斌负担。审判员 韩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