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谷洪君、刘宝祥、王宝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谷洪君,刘宝祥,王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住所地桦南县新兴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谷洪君,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刘宝祥,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王宝春,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土龙山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谷洪君、刘宝祥、王宝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3179.07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甲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