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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海冲与祁国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冲,祁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徐海冲,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省。被执行人:祁国礼,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海冲与被执行人祁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498号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5131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6年10月14日至今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6年10月14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4、2017年8月10日审判阶段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申请人暂不申请查找。5、2017年1月2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6、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封建新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