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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周伟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伟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564号罪犯周伟文,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2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伟文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周伟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伟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7年2月获得表扬1次,2017年2月2016年度记功,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伟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伟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