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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未能与章正阳、郑才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未能,章正阳,郑才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646号原告:叶未能,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章正阳,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才赶,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叶未能与被告章正阳、郑才赶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未能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庭外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未能以庭外自行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未能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