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恩泽与张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恩泽,张志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918号原告:叶恩泽,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张志恒,男,199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叶恩泽与被告张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叶恩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恩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嘉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