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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帅旗防水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帅旗防水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853号原告湖南帅旗防水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高科尚都摩卡4幢1单元19层11901号。法定代表人马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慧,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78号2幢13层21302号。法定代表人曾双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帅旗防水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湖南帅旗防水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帅旗防水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帅旗防水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720元,减半收取为4360元,由原告湖南帅旗防水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8720元,本院退付其4360元)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雷 勃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