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林小虹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林小虹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036号原告: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城东路70号(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青,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丹,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虹,女,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原告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林小虹破产撤销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龙泉市鹏宇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 判 员 方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连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