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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淼良、徐焕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淼良,徐焕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8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淼良,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2017年3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徐焕平,绰号“矮子”,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鄱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5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淼良、徐焕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代理检察员陈亮清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淼良、徐焕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淼良在上饶市信州区兄弟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赣E×××××红色别克轿车。2016年9月,被告人李淼良经被告人徐焕平同意,用其身份信息伪造了一份赣E×××××别克汽车的行驶证。被告人李淼良同徐焕平开着赣E×××××别克汽车来到被害人李某1家中,以抵押该车的方式,骗取其三万元,并将伪造的行驶证交给李某1。接着,被告人徐焕平写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给李某1,获得其支付的28500元现金。之后,被告人徐焕平将该款项全部交给被告人李淼良,被其用于赌博及偿还其他欠款。2016年11月29日,信州区兄弟汽车服务公司将该车取回。被告人李淼良、徐焕平同李某1协商欠款一事,由被告人李淼良重新写下欠条,但逾期仍未偿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确认被告人李淼良、徐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抵押机动车的方式,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骗取李某12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淼良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徐焕平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淼良、徐焕平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淼良在上饶市信州区兄弟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赣E×××××红色别克轿车。2016年9月,被告人李淼良商被告人徐焕平同意,用其身份信息伪造了一份赣E×××××别克汽车的行驶证。被告人李淼良同徐焕平开着赣E×××××别克汽车来到被害人李某1家中,以抵押该车的方式,向其借款三万元,并将伪造的行驶证交给李某1。接着,被告人徐焕平写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给李某1,获得其支付的28500元现金。之后,被告人徐焕平将该款项全部交给被告人李淼良,被李淼良个人挥霍。2016年11月29日,信州区兄弟汽车服务公司将该车取回。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淼良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16,被告人徐焕平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二份、户籍证明二份、假行驶证复印件、租车协议等材料、临时羁押登记表、还款收条、谅解书、前科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一份;证人杨某1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李淼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淼良、徐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诈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2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淼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焕平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淼良、徐焕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淼良、徐焕平案发后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淼良、徐焕平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李淼良、徐焕平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淼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焕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林彬人民陪审员  余国水人民陪审员  康炉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