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行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保权、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保权,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行终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保权,男,汉族,唐山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职工,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无管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196号。法定代表人邵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山,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监督检查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工信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法定代表人龚晓峰,厅长。上诉人邱保权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行初2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邱保权于2016年5月9日向被告无管局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查阅和复制贵局“关于收回1900—1920MHz频段无线频段行政决定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给予“小灵通”业户的补偿方案。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并对具体答复提出答复要求。被告无管局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冀无公开【201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如下:根据《关于1900—1920MHz频段无线接入系统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11号)文件规定,1900—1920MHz无线接入系统所使用频率由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收回。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许可的对象是公众移动通讯运营商,“小灵通”用户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原告于2016年6月1日收到冀无���开【201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向被告工信厅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工信厅于2016年7月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负责人批准,于2016年9月4日作出冀工信复延字【2016】第2号延期审理通知书,并于2016年9月5日将延期审理通知书邮寄送达给原告邱保权。被告工信厅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冀工信复决字【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告无线局作出的冀无公开【201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另查明,原告邱保权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告工信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查阅和复制工信部无【2009】11号《关于1900—1920MHz频段无线接入系统相关事宜的通知》文件的执行检查情况和对违反这两个文件电信企业的处罚卷宗原件”。2016年1月7日,被告工信厅作出信息答复。原告邱保权对该答复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3月2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工信复决字(2016)32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被告工信厅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信息答复,依法重新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告知。2016年5月18日,被告工信厅向原告邱保权重新作出答复,答复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工信厅没有无线电业务监管职责,也没有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档案资料,建议申请人向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根据被告工信厅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告无管局具有无线电业务监管的职责,被告无管局应针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的两项内容予以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无管局的答复与其申请内容不符,但被告无管局在庭审答辩中已明确表示“无管局不是收回行为的行政主体,没有收回的文件、文书及补偿方案”。被告工信厅作出维持该政府信息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故,原告要求被��无管局重新予以答复已没有实际意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邱保权的诉讼请求。邱保权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1、被上诉人无管局不是《关于1900-1920MHz频率无线接入系统相关事宜通知》的制作者,无权对该文件作出解释。其次,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只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内设机构,并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不能作出收回1900-1920MHz频率无线接入系统所使用频率的行政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张工信部《关于1900-1920MHz频率无线接入系统相关事宜通知》文件规定是工作部署,该部并没有做出过收回1900-1920MHz频率无线接入系统所使用频率的行政行为,并主张“谁许可,谁收回”,多次主张1900-1920MHz频率无线接入系统所使用频率是省级无线电管理部门收回,与工信和信息化部没有任何关系。2、上诉人作为��小灵通”用户是1900-1920MHz频率的合法使用者,上诉人是行政主体收回行为的相对人。3、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无管局在庭审中的发言“无管局不是回收行为的行政主体,没有收回的文件、文书及补偿方案”的发言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理于法无据。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无管局辩称,1、我局对上诉人邱保权要求公开的申请事项,进行了明确告知,该告知行为属不可诉的行政行为。2、我局已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在其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我局多次当场或当庭明确告知上诉人,我局不是相关频段的行政收回主体,故没有相关的收回文件及补偿方案。对其重复答复,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也是对行政资源的无端浪费,故上诉人的此项诉请于理不通。3、我局的答复并未越权。我们告知其不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相对人,并无不妥。4、工信厅冀工信复决字(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公正客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护。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邱保权于2016年5月9日向被上诉人无管局寄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查阅和复制“关于收回1900-1920MHz频段无线频段行政决定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给予“小灵通”业户的补偿方案。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并对具体答复提出答复要求。被上诉人无管局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冀无公开【201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如下:根据《关于1900-1920MHz频率无线接入系统相关事宜通知》文件规定,1900-1920MHz频率无线接入系统所使用频率由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收回。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许可的对象是公众移动通讯运营商,“小灵通”���户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被上诉人无管局申请信息公开,被上诉人应当针对上诉人的申请内容依法予以公开或答复。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无管局作出的冀无公开【201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答复内容是否是针对上诉人邱保权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未能审查认定。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在庭审答辩中表示的“无管局不是收回行为的行政主体,没有收回的文件、文书及补偿方案”为由,认为被上诉人无管局重新答复已无实际意义,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一、撤销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行初24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亚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