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学华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学华,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蒋学华,男,生于1958年10月18日,汉族,重庆市合川市居民。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86号1幢15层。组织机构代码:72082205-3。法定代表人:杨合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蒋学华与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一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