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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商丘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白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白云,河南豫粮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长江路南(金苑写字楼第5层)。法定代表人:冯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育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白云,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河南豫粮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朱虎。原审被告: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西吴庄村东头(原村宣传达室)。法定代表人:朱虎。上诉人商丘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白云、原审被告河南豫粮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商丘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丘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13元,减半收取1656.5元,由商丘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汝中亚 来源:百度“”